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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无精神病程序是怎样的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2021年3月21日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qzzsxsls.com/

 贾永发律师,北京专业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鉴定无精神病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无精神病程序是怎样的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定义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 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 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 劳动改造的罪犯


6. 劳动教养人员


7. 收容审查人员


8. 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无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程序在有关的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的细节操作还是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了解,只要自己在具体事情的处理中按照有关的要求来做就不会出现问题,不过此类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做好充分的准备,否则会缺乏证据的上的合理性。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作等内容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独立、公开;


客观、科学、准确;


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三、司法鉴定的意义


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三是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从刑事诉讼活动看,侦查机关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


通过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本身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就有司法鉴定机构的,没有设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案件当中的相关人员也应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不是说司法鉴定就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申请,而是直接通过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的话,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具有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