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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判刑

2019年1月9日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qzzsxsls.com/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及被告人项XX、荣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陈XX、上海B公司诉讼代表人严XX及被告人项XX、荣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至20XX年5月期间,被告人项XX在经营上海A公司的过程中,在货物购销业务中,为被告人荣XX负责经营的上海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其中虚开的价税合计人民币475,000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9,017.09元已于案发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被告人项XX、荣XX分别于2010年1月22日和1月2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及被告人项XX、荣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谢XX、项XXXX、刘XX、荣XXXX、龚XX的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贷记凭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XX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期间,为被告人荣XX经营的上海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税款被骗6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及被告人项XX、荣XX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及被告人项XX、荣XX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上海B公司及被告人项XX、荣XX能自愿认罪且被告单位上海B公司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