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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动机导致的犯罪的笔迹特征

2018年6月24日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http://www.qzzsxsls.com/
一般动机导致的犯罪的笔迹特征。所谓一般动机(general motive)是指社会绝大多数人共有的维系个体生存与繁衍,满足个体心理与社会需要的有益动机。一般动机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导致犯罪的,但如果在一般动机基础上出现动机的越轨,离开了一般动机所具有的规范性,则会产生一般动机的犯罪。在这一类的犯罪中,主要以购物动机(物欲型)犯罪(crime with property motive),性动机犯罪(crime with sex motive)为主。
1。购物动机犯罪即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需要,提高个人消费水平,或者为了聚敛财富,而引起的犯罪。常见的犯罪有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走私罪,贪污罪,敲诈罪等。
2。性动机犯罪是为了满足其性欲而实施犯罪行为。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轮奸罪,侮辱妇女罪等。
因为一般动机在通常的情况下是不会导致犯罪的,所以平常字迹上的特征同正常人群相同,但是在犯罪前后和犯罪中的字迹会有较大变化,对照两份字迹就会发现,后者在书写的字迹上会出现字的大小,比例的变化,笔力会有一定的起伏变化,在文字布局上会有一点混乱,出现表达上的不通顺等。